为扎实推进社保惠民工程,发挥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昌吉州制定了《昌吉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等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上不封顶。2017年的起付标准为2.3万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承办,昌吉州27万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人员将受惠。
随着职工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昌吉州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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