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司为培养小张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大量飞行资源以供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此期间,公司还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小张进行培训。公司主张,小张离职时, 除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还应支付“飞行经历费”。小张同意支付离职补偿金,但认为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表示,小张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在完成劳动任务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 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航空公司向小张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额外待遇,因此要求小张赔偿“飞行经历 费”缺乏法律依据。
猜你喜欢
广东省推出第二批5项青年民
德国物价创近三十年新高 通
网联平台:春节假期前5天处
个人养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数创历史
蓝海银行被投诉量“冠绝”省
领地集团天府蘭台|滨河生态
女车主通过"团团车行"卖车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