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3日公布了塔城银监分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监罚决字〔2018〕5号、6号、7号、8号)。
决定书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甘红梅,该分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存在未确认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
其中,甘红梅在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行长期间,对该行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未确认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高寿山在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副行长期间,对该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未严格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未确认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黄凯在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行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存在未确认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塔城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甘红梅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高寿山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黄凯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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