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主持和解一起纠纷后,相关房产仍无法兑现。澎湃新闻报道该案次日,河北省高院回复澎湃新闻称,“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执行强制效力,当事人仍可继续诉讼。
据澎湃新闻12月20日报道,河北永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与石家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下属企业——石家庄市化工六厂(以下简称“化工六厂”),因租赁搬迁的赔偿协商不妥,陷入一场纠纷。
经历近两年官司后,2013年1月,在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主持下,永达公司、石家庄市劳教所、化工六厂及欲在化工六厂片区建设劳教所民警备勤楼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永达公司搬迁并息诉罢访后,可获得民警备勤楼960平方米房产作补偿。
但到今年3月房子交付到期时,永达公司负责人陆永志却被房产公司告知“要房找石家庄市劳教所”,而劳教所又称要房找房产公司。
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回应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几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当事人改变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执行和解协议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执行的强制效力。
此外,当事人若明知对“和解协议”协商不成,可再进行诉讼。和解协议中也明确:“
如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首先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河北省高院表示,他们和石家庄中院将协调该案。“如果协调不成,我院将告知河北永达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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