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64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二、免税品种范围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
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