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18号)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公司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十九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十九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此外,李友军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了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上述车行渠道业务竞赛活动方案,审批了所虚列的员工绩效薪酬,知晓、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两项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两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李友军作出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 公司
住所: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海关监管点综合楼
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2月末、2019年6月末财务报表;调查笔录;
《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车行渠道超投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车行渠道部分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人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增值税普通发票》《车商渠道结算汇总表》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对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十九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十九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被处罚当事人:李友军
职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李友军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了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上述车行渠道业务竞赛活动方案,审批了所虚列的员工绩效薪酬,知晓、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两项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两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国寿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关于李友军聘任职务的文件;李友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2月末、2019年6月末财务报表;调查笔录;《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车行渠道超投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车行渠道部分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人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寿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增值税普通发票》《车商渠道结算汇总表》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友军作出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