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营银保监罚决〔2020〕2号)显示,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六十万元。
此外,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营银保监罚决〔2020〕3号)显示,当事人白科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84年。1996年与农行脱钩独立经营,2006年实行统一法人治理模式,2010年9月29日正式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截止2013年末,全行资产总额43亿元,其中各项贷款24.8亿元;负债总额35万元,其中各项存款34亿元;所有者权益8亿元,当年实现经营利润1.4亿元;全行共有19个营业网点,其中1个营业部、17个支行、1个分理处。现有在编在岗员工329人。
辽宁万景商贸有限公司为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97%;辽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95%;大连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92%。
2016年8月3日,当事人白科担任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8年12月29日,白科卸任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