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承诺以1.5%至6%不等的月息向你借钱,你会动心吗?2009年至2014年的6年间,曲靖富源一家人就是以这个令人心动的条件,向252人借款1.4亿元。而正因为利息高得太诱人,有的人是主动把钱送上门去的。近日,富源县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一家四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六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还所借款项。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至2014年5月,这一家四口以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每月支付1.5%至6%不等的利息,先后向沈某、吴某等252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407772亿元。截至2014年5月,归还本金66.2万元,利息1814.03万元,其余资金因投资经营不善,至案发止,尚未归还。
姚某与潘某丙是夫妻,潘某甲、潘某乙是他们的子女,共同经营多个家族式企业。姚某为整个家族式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绝大多数款项系姚某协调借得,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均参与写借条给多位债主并签名。其单笔借款高至1200万元,低至4000元不等,有的以简单借贷方式借款,有的以“上蟲”形式借款,部分借款多发生在亲人和朋友间。期间,有人听说借钱给姚某家可以得到高额利息,便主动把钱送到姚某家。姚某家族明知家族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也不予制止,继续放任。
案发后,4人主动投案,并委托资产管理小组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240名债权人对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对4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自愿委托资产管理小组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处置偿还债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六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还所借款项。
春城晚报 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唐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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