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通知,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的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明确了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
通知明确,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通知规定,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试用对象为在该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符合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的企业。
具体补助标准为: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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