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2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和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4月21日,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北方食品”)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
图片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北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北方食品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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